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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成功“抢滩”还是错位“登陆”?

2016-09-20 13:36:00 来源:人民政协报

  8月25日,民政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为正在紧密筹备首单慈善信托产品的多家机构指明方向。

  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中国慈善事业进入法治时代。这一天,共有9家机构的10个慈善信托产品“抢滩”潮头,热闹无比。

  喧嚣的浪涌之后,人们开始冷静地审视这些模式的创新与问题。9月12日,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南都公益基金会在京联合举办“慈善信托实践案例研讨会”。

  本次会议不仅有4家慈善信托机构负责人到场,还汇聚了行业内外与慈善信托紧密相关的人士,议题直指当前讨论焦点——刚刚起步的慈善信托,究竟是成功“抢滩”,还是错位“登陆”?

  “悬空”的财产与质疑

  “抢滩”的10个慈善信托产品中,基金会普遍担任委托人、执行人或顾问的角色。其中,深圳发布的“中国平安教育发展慈善信托计划”引来较大争议。

  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简称“深圳社基会”)秘书长杨钦焕介绍,该计划资金来自于平安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及内部员工的捐赠。其复杂之处在于,捐赠人向深圳社基会捐赠,由该基金会(法人)会同8个自然人(企业高管等)联合作为委托人,受托人是平安信托。同时,基金会、信托公司、平安集团子公司代表与外部专家组成理事会,决定资金的重大事项。此外,该信托计划还引入“项目管理人”的概念,扮演项目筛选、执行等角色。杨钦焕介绍,“项目管理人”目前由深圳社基会担任,但也可以替换。

  “深圳案例出现了双重委托人和双重受托人,平安公司和捐赠人既是捐赠人,又是委托人。”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说,“基金会放弃了受托人的角色,与捐赠方做共同委托人,接着又回来做执行人,无异于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另一个问题是,基金会作为委托人,将财产作为公益支出转给平安信托,这意味着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了。转移之后的财产所有权属于谁?按照慈善信托规定,受托人是不享有财产的所有权的,“这笔财产就变成一个没有法人,或者悬在空中的财产”。

  杨钦焕不同意“双重委托人与双重受托人”的说法,他反驳说:“信托财产被信托后,所有权本来就是要转移给受托人的,从所有权形式表达上来看,财产所有权属于受托人。在慈善信托中,受托人是所有权的形式持有人,实质上的财产所有人是受益人。”

  徐永光还对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慈善信托产品“蓝天至爱1号”进行解读,该产品首期3200万元的金额中,有3000万元来自两家机构的捐赠,委托人是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受托人是安信信托。

  徐永光认为,慈善信托的设计特别强调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应该是出资人,慈善信托资产处理应该完全遵循委托人的意愿。但在“蓝天至爱1号”这个产品中,捐赠人把钱捐给基金会后,基金会成了委托人,捐赠人就不是委托人了,今后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这样做会把中国的慈善信托毁掉。”徐永光说,“这是成功‘抢滩’还是错位‘登陆’?我认为是后者。”

  委托人为何不是慈善组织?

  “慈善信托本质上应该优先考虑慈善资产目的的实现,以及慈善资产处分的专业性,这并不是信托公司擅长的。按照本质来说,慈善组织做受托人,应该是更好的方式。”杨钦焕表示。

  《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可以是信托公司和慈善机构。然而,在10款产品中,受托人清一色都是信托公司。

  为何没有慈善组织“抢滩”?记者了解到,壹基金、中国扶贫基金会等机构仍在观望。有基金会代表告诉记者,目前慈善机构成为受托人的另一个实质性阻碍是,银行不给慈善机构开设信托账户。

  “《通知》由民政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出,但缺乏人民银行总行的参与。要突破这一困难,需民政部继续协调政策。”该基金会代表说。

  一个现实的例子是,阿拉善SEE基金会近期签了1亿元的捐赠协议,但目前还在观望——做慈善信托还是成立专项基金?

  “设立专项基金可以保障捐赠人权益。通过理事会监管、专项基金管委会投票就可以保障捐赠人权益和公益项目执行效果,并对捐赠资产保值增值,设立慈善信托涉及信托专用账户、民政审查备案,反倒麻烦。”该基金会副秘书长张媛说,“现阶段,捐赠免税也有法可依,但慈善信托免税条文尚不明朗,慈善信托反而显得没有优势。”

  “我们还有房产、股权、现金都在等待着慈善信托的突破。”张媛还表示。

  中航信托研发与产品创新部负责人袁田从信托机制的层面分析原因,她认为,受托人的义务体系毕竟是根据信托制度设立的,“慈善组织充分了解和运用信托制度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

  此外,袁田还认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重要优势是信托公司具有较强的资产管理能力,同时作为金融机构在信托财产安全和独立性方面受到严格的监管。

  不过,徐永光不太认同信托公司“信托财产更具独立性”的说法。“如果是基金会作为受托人,受托产品就不安全了吗?我认为基金会的安全性比信托公司要高,基金会不会去做有风险的事情”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副教授赵廉慧也认为,慈善组织在管理慈善财产的时候,安全性也没有问题。因为慈善组织不能负债,所以不太容易破产,而信托公司是有可能会破产的。

  “带着锁链去跳舞”

  在《慈善法》出台前,已有公益信托存在。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然而,对于什么是“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也就是说,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审批,15年来,公益信托“独守冷宫”。

  早在2008年,长安信托曾取得历史性突破,在汶川地震的背景下,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做成了全国首款公益信托“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不过,在此之后,长安信托依据这一模式多次试水公益信托,均难以突破。

  为此,长安信托改变策略。2013年,长安信托与西安交大基金会合作设立“长安信托·奖学金公益信托”,让后者作为执行人,实施公益项目。公益信托审批时,向基金会的上级主管机构——陕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并获批准,后续又以该模式复制一单公益信托,由此将公益信托审批的难点突破了。

  陕西的尝试毕竟限于局部地区,难以辐射全国。新诞生的慈善信托在全国层面突破了这一难题——将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信托的业务主管部门定了下来。

  长安信托公益办公室负责人上官利青表示,慈善信托除突破了公益信托审批难的困境外,也希望能进一步延续公益信托可以公开公募、资金没有起点限制的优势,同时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才能赋予慈善信托真正的活力,从而更好地满足捐赠人/委托人的需求,使更多的资金进入公益领域,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不少业内人士指出,《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较为宽泛,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但并未规定其他机构不能成为受托人;而《通知》将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限制为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两类机构,与前述法律存在冲突。

  “我们还在创新,有时候创新增加了成本,但是没有办法,我们都是在不完美的制度背景下,带着锁链去跳舞。” 赵廉慧说。

  会不会免税?

  《慈善法》在规定,慈善信托未按先关规定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那么,如果依法备案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目前的答案是不确定。

  “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没有落地。我们去劝说或引导捐赠人来支持慈善信托,其实是非常困难的。”上海市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朱秋霞说,“因为不能直接免税,目前捐赠人参与慈善信托的成本没有降低,甚至比捐赠成本还高。”

  若有大额捐赠进入到慈善信托领域,发票怎么开?有信托公司负责人介绍,目前有两种做法,一是资金先捐给基金会,由基金会开具捐赠发票;二是先进入信托,再把资金给到基金会,基金会跨过信托公司给委托人开发票。“这两种方式目前都不明朗,都有一些创新的意味,是否可以普及,还要打一个问号”。

  北师大法学院讲师马剑银认为,《慈善法》之所以设慈善信托,而非其他“慈善+信托”的方式,就是因为慈善信托应具备税收优惠制度。

  然而,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金锦萍认为,由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信托在规则上并不充分,与民事信托之间的差异不大,所以按照《慈善法》设立慈善信托,不意味着就能获得税收优惠。不能既希望信托设立和监管环节便利,又能获得税收优惠。要获得税收优惠,还应符合财税部门的标准,并受到严格监管,充分披露信息,达成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非货币类慈善信托呼之不出

  早在2013年,有7家机构与真爱梦想达成合作意向,希望捐赠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后国投泰康信托介入,试图打造权益类公益信托,因法律与政策限制难以落地。

  今年9月1日,双方联合率先推出的首单慈善信托产品,为现金类信托。朱秋霞表示:“我希望尽快完善慈善信托备案制度,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满足开展非货币类财产慈善信托的需求。”

  马剑银认为,目前没有办法解决股权、股权收益权以及不动产设立信托的难题,关键还在慈善行政部门没有这个能力,无法解决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问题,或者说没有能力推动财税部门去积极改进税收优惠制度。

  “因此,慈善行政部门就会以管理基金会的方式来管理信托,这种方式比较顺手熟悉,就会要求慈善信托安全保险,只做现金不做其他。”马剑银说,“基金会、信托公司、学者等不妨以各种方式去呼吁,使信托回归本质,强调非现金信托,使得信托在慈善领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对非货币类慈善信托的前景,徐永光极为看好。他举例,牛根生在瑞银信托设立的慈善信托都是资产与有价证券,在有生之年,收益的51%给基金会,49%给家属。天年过去之后,全部受益归基金会。

  “只有这样的方式,才有可能让巨额财产进入慈善领域。非货币类资产能进入慈善信托,中国慈善信托才可能有大的发展。我的预测是一定会有突破的。”徐永光表示,“未来10年,会出现大量的家族信托,慈善信托规模整体上可望达到1万亿元。”

  慈善信托会带来增量

  在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章高荣看来,慈善信托的独特优势体现为“没有门槛”。首先,慈善信托采用备案制,门槛较低,没有资金支出限制,也没有管理费限制;其次,设立慈善信托目前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门槛,这也是优势。

  不过他也认为,慈善信托虽然有利于资产的长期保存,但目前缺乏信托登记制度,这是下一步需要推动的。

  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助理丁亚东把慈善信托视为基金会筹款工作的增量。

  “我们希望通过慈善信托的开展,与高净值人群慈善、家庭财富管理结合,拓展我们现有捐赠量和捐赠合作伙伴的界限,为需求越来越大的高净值人群慈善提供服务,这是最大的意义。”丁亚东说。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王丹认为慈善信托为有意愿支持公益事业的潜在捐赠方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

  以往,有能力做高额捐赠的高净值人群有可能对于在基金会设立留本基金的孳息收益不甚满意,转而采取自己在市场上运作这笔资金,再将增值的利润捐赠出来,虽然看似运作收益高了,但这样也变相减少了本可以一次性进入公益领域的捐赠数量,同时持续捐赠利润也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现在有了慈善信托,潜在捐赠人可以将这笔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而直接进入到公益慈善领域,特别是如果配套细则能再将以不动产和有价证券等作为信托财产的慈善信托激活,“这对中国慈善事业来说将是很大的增量”。 文/本报记者 顾磊

编辑:侯力新

关键词:慈善;慈善信托;信托产品;信托财产;实质性阻碍;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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